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19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5813048000
名        称 关于对陈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2024〕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霖:

经查,大连峰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披露公司某投资标的曾具有控制权且至今仍具有重大影响事项

二、未披露私募基金产品投向关联方事宜。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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