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85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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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3121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宋成法、马恩禄、郭丽娟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49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宋成法、马恩禄、郭丽娟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成法、马恩禄、郭丽娟: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苏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中苏科技与李继生、宁国市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合同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宋成法、总经理马恩禄、董事会秘书郭丽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19年至2020年度,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成法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宋成法占用公司资金,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苏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宋成法、马恩禄、郭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苏科技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