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8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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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854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35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你所执业的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斯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
在查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时,你所通过函证的方式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合同履行情况。根据你所提供的说明,针对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你所向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了解了未回函样本检查确认情况,征询会计师对未回函执行的替代测试方法等,但是相关的替代程序在工作底稿中并无记载。
二、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存在部分客户访谈结果无法印证函证结果的情况。如在对相关客户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购金额时,该客户表示以询证函为准,但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你所发给该客户的询证函均未收到回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法律职业质量和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