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7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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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30号
当事人:马钰焰,女,1994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马钰焰作为公开募集基金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投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钰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马钰焰从业情况
马钰焰于2018年8月在某基金公司工作。
二、马钰焰从事未按规定申报的证券交易
2020年2月18日至2022年5月10日,马钰焰陆续通过叶某银行账户向“王某鑫”东北证券三方存管账户转入资金,由王某鑫用其东北证券账户为马钰焰交易股票。2023年1月1日至3月14日,马钰焰单独利用“王某鑫”东北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马钰焰未按规定向公司申报上述证券交易。
三、未按规定申报证券交易亏损情况
涉案期间,“王某鑫”东北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共计亏损108,248.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马钰焰的上述行为违反《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公开募集基金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我会决定:对马钰焰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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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