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84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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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39547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江朝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江朝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朝伟:
经查,你存在使用替考成绩取得证券执业证书,利用该证券执业证书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以及借经纪人代领股票质押业务提成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