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705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赵传仁)
文        号 〔2023〕270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赵传仁)


申请人:赵传仁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证监会对其反映的举报事项依法处理,主要理由:申请人花费近九万元分批购买山东省平邑县冠鲁集团(以下简称冠鲁集团)的股票,后经冠鲁集团分红和赠送配股,申请人持有冠鲁集团股票35,000余股。冠鲁集团承诺股票上市,持股者可享受上市红利,若股票未能上市,可与冠鲁集团同时扩大股权,并参与分红和配股。申请人现要求冠鲁集团回收其股票,经协商,冠鲁集团同意以一元一股回收其股票。申请人认为,冠鲁集团的股票回收价格不合理,因为冠鲁集团发展壮大了、资产增多了,自己购买的股票却亏本了。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针对申请人的反映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办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明确,建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依据职责对申请人来信反映事项进行了办理。经核实了解,申请人在来信材料中提到的冠鲁集团并非被申请人的监管对象。此外,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冠鲁集团回收股票、支付股本投入资金等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已通过书面、电话方式将其反映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范围情况及民事纠纷处理路径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据职责对申请人来信反映事项进行了办理。

2.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其买的股票亏本而申请行政复议,但未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3.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来信进行的答复,没有设定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经查明,2023年6月27日、7月10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证监会转办的申请人两件举报材料。两份举报材料主要反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事项答复函》(〔2019〕56号)针对申请人举报冠鲁集团相关事项,出具的不予受理的答复意见,请求予以处理。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证监会转办的申请人第三份举报材料,主要反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处理的电话答复意见,并提出了关于冠鲁集团股票回购的新处理方案。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7月20日、8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不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建议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的电话答复。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证监会转办的申请人举报材料,主要反映事项为申请人投资的冠鲁集团存在不送股、不分红、给出的股票回购价格不合理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举报事项答复函》(〔2019〕56号),答复申请人:经查,冠鲁集团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其反映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其与冠鲁集团之间存在的问题,建议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或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其他途径解决。

本会认为,依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举报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举报中心不予登记,可予以存档处理。

申请人2023年举报材料反映的举报事项,与2019年反映的举报事项为同一问题。针对申请人2019年反映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人2023年的举报未就此提供新证据或新线索,系重复举报。据此,针对申请人2023年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证监会对其反映的举报事项进行依法处理的主张,属于履职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360会员登录

2023年12月28日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环球360会员登录 - 环球360手机版登录入口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环球360会员登录 - 环球360手机版登录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