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8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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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96622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44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
2022年4月28日,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最高达7.58亿元,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1.08亿元。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才召开董事会予以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钱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