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17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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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376369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泰昇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文涛、王鲲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泰昇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文涛、王鲲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泰昇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文涛、王鲲鹏: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期间,对个别投资者未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问题。孙文涛、王鲲鹏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负责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工作,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孙文涛、王鲲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