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6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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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17号
当事人:刘惠忠,男,1986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惠忠操纵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艾精工)、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高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刘惠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惠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惠忠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刘惠忠控制使用“陈某娟”等22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交易由刘惠忠决策,由刘惠忠及其朋友下单。
二、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艾艾精工”情况
2021年5月24日至6月3日,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影响“艾艾精工”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在上述期间9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艾艾精工”,竞价买入“艾艾精工”成交5,090,584股,成交金额58,298,750.92元;竞价卖出“艾艾精工”成交5,746,084股,成交金额67,475,993.27元。
(一)连续交易
在集中竞价交易期间,账户组边建仓边拉抬“艾艾精工”交易价格,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
建仓拉抬期为2021年5月24日至6月1日,账户组竞价买入4,902,688股,竞价卖出3,491,684股。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663,5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42.67%,期间内该比例的日均值为44.18%。账户组买成交量4,902,688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31.30%。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艾艾精工”股价从10.48元/股上涨至12.13元/股,涨幅15.74%。同期,上证综指上涨3.96%,偏离11.78个百分点。
减仓出货期为2021年6月2日至6月3日,账户组竞价买入187,896股,竞价卖出2,254,400股。账户组减仓出货,“艾艾精工”股价从12.13元/股下跌至10.95元/股,跌幅9.73%。同期,上证综指下跌1.12%,偏离8.61个百分点。
(二)虚假申报
2021年5月27日、5月28日,账户组存在申报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的30%以上,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时段。
经计算,刘惠忠交易“艾艾精工”获利2,104,779.27元。
三、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中公高科”情况
2021年4月28日至6月18日,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分三次影响“中公高科”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在上述期间29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中公高科”,竞价买入“中公高科”成交4,492,331股,成交金额100,043,187.42元;竞价卖出“中公高科”成交4,472,531股,成交金额102,029,790.13元。
(一)连续交易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7日为第一次建仓拉抬期,账户组竞价买入1,189,159股,竞价卖出394,000股。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583,100股,在11个交易日内,该类申买量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超过30%的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买成交量1,189,159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24.06%。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中公高科”股价从21.5元/股上涨至25.6元/股,涨幅19.07%。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18%,偏离16.89个百分点。
2021年5月18日至5月19日,账户组竞价买入48,700股,竞价卖出843,859股。账户组减仓出货,“中公高科”股价从25.6元/股下跌至21.31元/股,跌幅16.76%。同期,上证综指下跌0.19%,偏离16.57个百分点。
2021年5月20日至5月25日为第二次建仓拉抬期,账户组竞价买入905,800股,竞价卖出297,500股。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申买的申买量为693,6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47.71%。同期账户组竞价主动买成交量为905,800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29.04%。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中公高科”股价从21.31元/股上涨至23.19元/股,涨幅8.82%。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偏离6.84个百分点。
2021年5月26日至5月27日,账户组竞价买入“中公高科”71,000股,竞价卖出679,300股,账户组减仓出货。“中公高科”股价从23.19元/股下跌至21.92元/股,跌幅5.48%。同期,上证综指上涨0.77%,偏离6.24个百分点。
2021年6月2日至6月16日为第三次建仓拉抬期,账户组竞价买入2,194,272股,竞价卖出1,618,372股。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申买的申买量为920,200股,该类申买量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于6月16日达到最高值,为46.69%。账户组买成交量2,194,272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22.00%。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中公高科”股价从21.59元/股上涨至22.75元/股,涨幅5.37%。同期,上证综指下跌2.93%,偏离8.31个百分点。
2021年6月17日到6月18日,账户组竞价买入“中公高科”83,400股,竞价卖出639,500股,账户组减仓出货。“中公高科”股价从22.75元/股下跌至21.01元/股,跌幅7.65%。同期,上证综指上涨0.19%,偏离7.84个百分点。
(二)虚假申报
2021年5月14日、5月25日、6月10日、6月11日,账户组存在申报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的30%以上,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时段。
经计算,刘惠忠交易“中公高科”获利2,239,157.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影响“艾艾精工”“中公高科”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刘惠忠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涉案股票的涨幅在市场正常波动范围,并非其交易所致,更不能据此判断本人交易为操纵。第二,其不知悉相关操作的违规性,对某日交易占比高系基于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操纵的明知故意。第三,其没有实施虚假申报的行为,亦无实施虚假申报操纵的故意。第四,认定的获利金额超过其实际盈利情况。第五,生活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刘惠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本案当事人通过分多笔连续大量买入、虚假申报等方式拉升股价,带有明显的操纵主观意图,相关行为客观上对股价造成了影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此外,当事人所述“不知道相关操作的违规性”,不构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第二,通过分析相关交易数据特征,明确显示当事人进行大量或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足以认定当事人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实施操纵行为。第三,违法所得系根据当事人交易行为的数据计算得出,交易获利金额计算正确。第四,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配合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刘惠忠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惠忠违法所得4,343,936.35元,并处以4,343,936.3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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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