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5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2044422000
名        称 关于对鞠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9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鞠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9号)

鞠家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海通证券哈尔滨松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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