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51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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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04442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鞠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鞠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9号)
鞠家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海通证券哈尔滨松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