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61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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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23057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任泳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任泳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任泳然: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锦源永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源永泰”)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填报的部分基金投资信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专职员工少于5人。
二、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在管基金产品的定期报告。
三、未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四、投后管理档案材料不齐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锦源永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