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62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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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23360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省东泰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四川省东泰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省东泰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包括从业人员证券买卖申报制度未严格执行、未对个别投资者的资产证明进行收集和审慎核查、未及时为个别投资者开立信息披露账户、与其他公司混同办公。二是对部分投资者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未要求签署合格投资者书面承诺,未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三是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