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0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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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95005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朱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朱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朱宇: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副总裁、部分项目风控会的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5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