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69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519091000
名        称 关于对叶小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信质集团)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叶小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信质集团)

叶小青:
    你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570,000股,成交金额5,769.82万元,并于2024年9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4,800股,成交金额57,216元,2024年10月29日又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成交金额41,250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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