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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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65346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董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董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杰: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从业意识,恪守执业准则,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从业意识,恪守执业准则,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