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0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4653466000
名        称 关于对董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董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杰: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从业意识,恪守执业准则,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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