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8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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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38754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方增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龙建设-方增君)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方增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龙建设-方增君)
方增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9号),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建设)披露的2016年-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债券“17成龙03”“18成龙01”和“19成龙01”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时任监事,在成龙建设披露上述年度报告和募集说明书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书约定的权利,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9号),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建设)披露的2016年-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债券“17成龙03”“18成龙01”和“19成龙01”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时任监事,在成龙建设披露上述年度报告和募集说明书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书约定的权利,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