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71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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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05185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徐轶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徐轶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轶凡:
我局在杭州化雨频沾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中存在不规范且公司未做进一步审核、关联交易风控流程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和合规负责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杭州化雨频沾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中存在不规范且公司未做进一步审核、关联交易风控流程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和合规负责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