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46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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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76549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陈永辉、叶科: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特或公司)2024年半年报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2024年9月21日,浙江正特披露《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4年半年报已确认的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浙江正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陈永辉、财务总监叶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永辉、叶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特或公司)2024年半年报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2024年9月21日,浙江正特披露《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4年半年报已确认的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浙江正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陈永辉、财务总监叶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永辉、叶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