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38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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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68626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ST起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ST起步)
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至9月27日,你公司持有的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起步)48,888,24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ST起步总股本的9.06%)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2024年11月9日,ST起步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称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公司所持上述被拍卖的股份扣划至对应竞买人名下。2024年11月14日,ST起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解除冻结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称你公司所持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按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4年9月26日至9月27日,你公司持有的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起步)48,888,24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ST起步总股本的9.06%)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2024年11月9日,ST起步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称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公司所持上述被拍卖的股份扣划至对应竞买人名下。2024年11月14日,ST起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解除冻结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称你公司所持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按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