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3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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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906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苏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苏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忠军:
你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存在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2024年11月26-29日期间累计卖出165,000股,金额合计1,759,130元;11月29日买入40,000股,金额442,000元,产生收益3,200元,已上缴公司董事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