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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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17940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安政、郑安坤、唐普阔、陈克川、吕鹏飞: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时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安正时尚在2023年度与关联方威豪(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容尊(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恒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万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贸易公司)开展奶粉分销业务,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116.01万元、1,986.48万元、2,539.05万元和5,297.04万元,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4%。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9日、5月21日分别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2024年4月30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安政、时任总裁郑安坤、董秘唐普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副董事长陈克川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收入核算不准确
安正时尚在对四家贸易公司开展奶粉分销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在2023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仍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83.46万元、11,696.82万元和17,843.72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0.47%、9.96%和11.1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安政、时任总裁郑安坤、董秘唐普阔、财务总监吕鹏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安政、郑安坤、唐普阔、陈克川、吕鹏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时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安正时尚在2023年度与关联方威豪(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容尊(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恒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万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贸易公司)开展奶粉分销业务,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116.01万元、1,986.48万元、2,539.05万元和5,297.04万元,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4%。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9日、5月21日分别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2024年4月30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安政、时任总裁郑安坤、董秘唐普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副董事长陈克川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收入核算不准确
安正时尚在对四家贸易公司开展奶粉分销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在2023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仍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83.46万元、11,696.82万元和17,843.72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0.47%、9.96%和11.1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安政、时任总裁郑安坤、董秘唐普阔、财务总监吕鹏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安政、郑安坤、唐普阔、陈克川、吕鹏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