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77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2664580000
名        称 关于对冯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冯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冯庆生:
    你作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你儿子冯华冰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3,700股,金额108,495元;卖出3,700股,金额94,16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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