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7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6643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德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德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德水:
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9月30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减持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862,660张,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6.62%,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华康股份合并权益比例变动达到1.34%。你作为华康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首次超过1%。你未及时将上述权益变动事实通知公司,导致华康股份迟至2024年10月9日才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9月30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减持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862,660张,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6.62%,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华康股份合并权益比例变动达到1.34%。你作为华康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首次超过1%。你未及时将上述权益变动事实通知公司,导致华康股份迟至2024年10月9日才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