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0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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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4914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利用公司视频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网络直播不规范的情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规范,存在服务留痕记录不完备的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利用公司视频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网络直播不规范的情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规范,存在服务留痕记录不完备的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