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2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247400000
名        称 关于对平阳县晟雨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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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阳县晟雨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平阳县晟雨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飞宠物)股东,在《源飞宠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曾作出承诺:“本人/本公司在所持源飞宠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024年8月21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以9.16元/股的价格减持源飞宠物首发前股份580,000股,减持价格低于除息除权后的首发价格,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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