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8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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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61146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员工违规对期货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合规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员工违规对期货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合规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