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8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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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61134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林毅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林毅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林毅:
经查,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反映出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对营业部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恪守从业准则,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反映出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对营业部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恪守从业准则,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