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7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1322012000
名        称 关于对李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玲玲: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你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任职期间,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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