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5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1067890000
名        称 关于对蒋恩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蒋恩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蒋恩德:
    经查,你在五矿期货有限公司台州爱华路营业部工作期间,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你应当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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