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959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651186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笑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笑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笑冬:
我局发现嘉兴谦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关联方进行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发现嘉兴谦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关联方进行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