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86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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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04260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夏欣才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夏欣才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夏欣才:
你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配偶芮彩萍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23日买入公司股票16,300股,成交金额118,175元;4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16,300股,成交金额116,708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4年5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你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配偶芮彩萍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23日买入公司股票16,300股,成交金额118,175元;4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16,300股,成交金额116,708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4年5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