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68286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浙江局 发文日期 1635467280000
名        称 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1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0年年报的同时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9年年报,调减净利润约7.2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36.89%;调减净资产约7.2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31.29%。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报,同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经修正后,调减2019年净利润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5.38%;调减2019年净资产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9.13%。此次修正同时影响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数据,调减2020年净利润约6.15亿元,占2020年净利润的89.08%。 
   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2019年年报出具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德松,财务总监许俊飞,2020年年报出具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庭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发布信息,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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