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1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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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278776000 | |
名 称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昆工科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7号 | 主 题 词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昆工科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忠诚、朱承亮:
我局在2023年年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整体销售合同模式下,分批发货的部分收入未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二、个别在建工程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准确。
三、个别存货跌价准备冲回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计算不准确。
上述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共多计利润总额127.47万元,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忠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