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4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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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07352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银发环保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银发环保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范翠萍、魏莉:
截至2024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形等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你公司新任董事、高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范翠萍,时任财务负责人魏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