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699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8325803000
名        称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欣绿茶花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号 主  题  词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欣绿茶花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汤勇俊、孙嘉錡

经查,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4430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勇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孙嘉錡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未披露风险提示临时报告

你公司在确认无法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后,未及时对无法披露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勇俊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64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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