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63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7119449000
名        称 关于对许力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许力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力为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提供财物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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