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22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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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39628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郭忠诚、朱承亮:
我局发现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24年2月9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9.44万元。2024年4月24日和2024年4月30日,公司先后披露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105.74万元,净利润由盈转亏。
二、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对2023年第三季度和一至三季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郭忠诚、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承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昆工科技和郭忠诚、朱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昆工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基础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