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86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0470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开展板块和大盘分析直播活动。
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
三是适当性管理不健全。存在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存在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形。
四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信息公示不完整,公司官网公示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不全,公司网站产品分类公示不完整,制度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符,公司制度未有效执行,部分产品发布、定级未见合规审核留痕。另外,你公司还存在合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本次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检查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