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28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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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4329542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李俊锋、冯娴)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李俊锋、冯娴)
当事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置),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0幢2单元2317室。
刘道明,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时任ST美置董事长,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李俊锋,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时任ST美置副总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冯娴,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时任ST美置董事会秘书,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美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美置、刘道明、李俊锋、冯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21年8月4日,ST美置子公司湖北美愿置业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协议进行融资,融资金额29,993.00万元,湖北美愿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湖北美锦良城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为该笔融资提供质押担保。ST美置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但未按规定对上述担保的发生情况予以临时披露。
2022年4月23日,ST美置子公司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余额17,000.00万元还款期限从2022年4月28日调整至2023年4月27日,ST美置为该笔借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ST美置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但未按规定对上述担保的变更情况予以临时披露。
2022年6月29日,ST美置及子公司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余额20,038.50万元还款期限从2022年6月15日调整至2023年6月15日,ST美置等各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ST美置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但未按规定对上述担保的变更情况予以临时披露。
2022年7月29日,ST美置及子公司杭州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美愿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余额15,540.00万元还款期限调整至2023年4月15日和2023年7月15日,ST美置等各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ST美置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但未按规定对上述担保的变更情况予以临时披露。
2022年12月5日,ST美置子公司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400.00万元,ST美置对该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ST美置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但未按规定对上述担保的发生情况予以临时披露。
2022年12月30日,ST美置及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余额6,022.7万元还款期限从2022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ST美置等各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ST美置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但未按规定对上述担保的变更情况予以临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第6.3.11、6.3.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第6.2.10、6.2.11条等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发生或变更(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时两个交易日内披露。ST美置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但未按规定以临时报告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6月24日,ST美置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30日,ST美置及其子公司又发生多起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141,258.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37%。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4.1、7.4.2条等规定,ST美置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但ST美置未按规定以临时报告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账务资料、司法文书、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美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刘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俊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冯娴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871-65135263)。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