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4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867530000
名        称 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39,000.00万元,余额为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1-8,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广汇集团作为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1115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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