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72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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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885109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307264)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存在公司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被行政处罚)。
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交易记录管理等制度未被有效执行。
三、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