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2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5929452000
名        称 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晓宏陈建江高维泉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23年第一、二季度皮棉贸易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将公司2023年第一、二季度按照总额法确认的皮棉贸易收入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在2023年第三季度冲回第一、二季度多确认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披露有误。据此,公司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8,309,286.15元、调减62,107,122.05元、调增28,688,975.93元。

新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马晓宏、总经理陈建江、时任财务总监高维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赛股份、马晓宏、陈建江、高维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能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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