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14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5585950000
名        称 关于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公司存在如下违规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审议并及时披露购买大额理财产品

   2023年至2024年你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其中,2023年累计发生额为1.37亿元,期间最高余额为8067.18万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30%。截至2024年6月30日,理财产品余额8078.04万元。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

2023年度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研发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存货减值测试、印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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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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