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1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5585738000
名        称 关于对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你公司与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展健康2021-2023年度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不低于12.4亿元,若德展健康2021-2023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12.4亿元,由你公司向德展健康支付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12.4亿元之间的差额部分。2024年4月1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2024)第226012号)显示,德展健康2021-2023年度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1,218,772.21元低于你公司作出的业绩承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你公司应当对德展健康进行补偿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照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95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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