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97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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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84907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金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01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金石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准确识别关联方,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不准确;二是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办公用房租赁等关联交易;三是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签署确认意见;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高管人员兼职行为,且在核查出高管人员兼职后,未及时报告高管人员兼职情况;五是非特殊情况下由副总经理代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六是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缺陷。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风险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