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43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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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44676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你公司活畜业务部分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或存在借贷、劳务等密切关系,基于谨慎性原则,分别调减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活畜销售收入103.44万元、1,630.82万元、922.71万元,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分别为103.44万元、1,734.26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活畜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并披露,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