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21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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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38946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
2021年8月2日,我局向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和控股股东周举东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经我局调查查明,新疆浩源及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累计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法人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53,710万元,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51,338.2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59%。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并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防止出现新的资金占用情况;周举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新疆浩源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