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7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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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055072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劲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6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劲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林劲:
经查,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盛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周伟成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通过“快手”平台公开分析和推荐个股。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培训宣传落实情况、反洗钱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未向我局报备,反洗钱培训未覆盖全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鑫鼎盛控股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