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71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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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054852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新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5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新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新明:
你作为厦门东方远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远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累计买入东方远景股票26,250股,交易金额合计217,515元,累计卖出东方远景股票26,250股,交易金额合计236,250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