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314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7028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丁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6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丁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丁澄:
你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或公司)董事,你的女儿丁馨如于2024年11月7日操作你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10,000股公司股票,并于次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共盈利19,847.53元。前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鉴于上述短线交易成交金额、获利金额不大,且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和你的亲属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